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19-11-07   作者:药促工委 【原创】   

为进一步强化医药产业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快推进医药产业科研和创新,我会联合国家知名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大型医药企业专家学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实训基地”活动,为医疗机构、行业企业创新发展树立典范。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国医药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照《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促工委”)授牌的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发展示范实训基地,“基地”要严格按照“药促工委”章程规定履行承担义务和责任,坚持“学术立会、科技强会、服务兴会”的会训。

第三条  以“基地”为主体,通过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创新平台。

第四条  “基地”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能力突出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组建,聚集医药行业创新要素,构建覆盖全国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基地”由“药促工委”进行监督和指导,属“药促工委”的执行机构,根据“药促工委”长期发展目标出发,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结合基地自身优势建设规划进行,合理设置,避免重复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基地布局规划。

(二)组建 “药促工委”与“基地”专家库。

(三)负责“基地”的认定、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开展对“基地”监督检查。

(五)研究制定支持“基地”建设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六条  “基地”应围绕创新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与输送纳入建设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有序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地”的建设与运行,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建立健全的“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及运行机制。

(三)做好“基地”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示范的条件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基地”申报由“药促工委”负责,通过对申报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提问,综合审定,申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全国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职院校、医药企业等医药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与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三)具备独自开展组织活动及工作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基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填写创立《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实训基地申请书》(见附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药促工委”审核。《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基地”的必要性、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方案,拟定机构、人员、设施设备介绍,以及挂靠单位意见。

(二)实地考察:“药促工委”委派专家组成员(3-5名)对拟建“基地”申报单位实地考察,并上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备案。

(三)授牌:经我会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通过的机构订创建协议,授予《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实训基地》牌与批复文件,并通过我会官网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基地”运行管理:

(一)“基地”由申请人单位为责任主体,设立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任命,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 “基地”根据国家及“药促工委”相关规定积极探索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的高效管理模式。

(三)“基地”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及“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基地”名义组织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四)“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拟定工作报告与工作总结,报送“药促工委”并接受监督。

(五)“基地”称号保有期为三年,在保有期前六个月需重新审定,经审核合格后可继续保留其称号。

第十条  “基地”获评单位自动成为“药促工委”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基地”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成为“药促工委”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

第十二条 “基地”可参与协会组织年度优秀人物评选、科技创新奖等活动。

第十三条 “基地”根据工作需要可参与申报承担相关国家级课题或我会课题项目,可申请我会专家资源支持。

第十四条 “基地”单位与开展相关活动可录入“药促工委”官网及微信平台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基地”根据会员单位及行业需求制定活动方案,年活动次数不低于3次并保证活动质量。

第十六条 “基地”单位有义务推荐符合条件并有意愿加入我会的专家人选。

第十七条 “基地”单位有义务并组织参加“药促工委”相关活动,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被取消“实训基地”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2、活动内容存在虚假行为;

3、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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