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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7 作者:药促工委 【原创】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医药产业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不断优化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完善医药产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就创建“医药产业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本着共建共享原则,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联合全国医药企业、医疗机构、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及专业培训服务机构共同合作建设,以国内医药产业重点领域专业人才培养且有一定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上述机构为载体,搭建医药产业高端人才培养平台。 第三条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促工委)负责“基地”的监督管理,承担基地资质的审核、挂牌和组织对基地工作的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上述机构可联合申报,相同专业领域“基地”每省不超过两个。 第二章 基地的建立 第五条 申请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基地挂牌: (一)申请建立“基地”机构包括:医药企业、医疗机构、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及专业培训服务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机构要求: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且成立三年以上; 2、机构负责人要求:具备相关的学历背景和证书,具备深入医药行业认知和独立分析能力,在本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管理团队要求:组织机构及人员结构合理,本科及以上人员比例应该达到20%以上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并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特别是教育培训和督导的职责。 4、资金要求: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为“基地”提供运行所必需的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推行“教育强国”政策,在医药产业重点领域具有丰富的人才培养经验,并已建立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师资力量强,具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 (三)具有满足技能人才培训需要的场地、实训教室、实训设备和必要的工具、材料等,材料和工具能满足实训的需要,学员的实操培训和考核在基地内完成。 (四)其他有利于“基地”建设和运行的条件。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基地”申报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基地”的申报、评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基地”本着自愿建立原则,提出申请,提交扫描电子版材料: 1、《医药产业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请表》; 2、机构资质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审核 1、由“药促工委”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一定比例评选出“基地”候选机构名单。 2、根据候选机构名单,“药促工委”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知名专家进行集中答辩,答辩内容包括:“基地”建设的可行性、团队构成、效益分析和工作计划等,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三)批准 “药促工委”对合格机构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批准,经批准确定成为《医药产业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并签订《医药产业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协议》。 (四)挂牌 由“药促工委”根据医药产业重点领域专业名称或技术名称授予《XXXXX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牌匾。 第四章 评估与监督 第八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按协议约定开展工作,“药促工委”在基地生效期限内组织开展一次评估,主要对基地建设情况、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情况、人才培养效果情况、活动频次与培养人员数量等,经评估不合格的将摘牌处理,并取消“基地”资格。 第九条 “药促工委”对各“基地”和学员不定期地查验和电话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基地”违反法律法规或《医药产业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协议》约定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促工委”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改正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摘牌处理,并取消“基地”资格: (一)每年组织研讨、教育培训等活动应不低于两次的。 (二)活动内容存在虚假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基地”称号保有期为两年,在保有期前六个月需重新审定,经审核合格后可继续保留其称号。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 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