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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5 作者:药促工委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 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根据《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会),是根据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需要,由医药器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是从事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是全国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工委会的宗旨:弘扬学术立会、科技强会、服务兴会办会思想,团结和组织全国医药产业领域工作者,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努力提高医药产业领域工作者的专业水平,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人民健康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工委会是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章程》和《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所属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范围 第四条 工委会按照《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章程》的规定和授权开展工作活动,主要包括: (一)开展医药技术研发现状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企业诉求和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和医药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参与制订修订医药技术标准和技术发展规划,为医药技术的研发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并引导企业技术创新。 (二)分析研究国内外医药行业研发、生产、流通领域的创新业态和发展趋势,收集、统计行业数据,定期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并及时发布,与成员单位医药企业分享技术创新信息,掌握国内外医药技术发展动态。 (三)组织协调国内、外医药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开展多主题、多系列的技术讲座,传授会员企业国内、外先进的医药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组织医药企业员工操作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促进良好的医药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四)组织并保持不同创新主体(包括政府机构、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会员单位参观行业翘楚,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合作,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就行业内攻坚课题进行研讨活动。 (五)与有关媒体和出版机构合作,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信息资料等,实现成员单位之间、我会与主管部门之间、社会知名专家之间的资讯传递,为本会的工作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六)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扩大国际间的技术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建设开放的、国际化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七)发展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发展专家委员。在条件成熟的省、市、自治区建立工作机构、科研基地等,承办拓展专委会业务,做好相关工作。 (八)承办政府和上级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九)承接成员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 工作中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工委会经协会授权,可以本业务领域内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并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参照协会章程执行。 第七条 工委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录,会员发生变动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委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委员代表大会是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工委会管理办法; (二)决定委员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和负责人; (四)决定开展或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协会的会员或者是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遵守工委会管理办法,自愿担任工委会委员; (三)在工委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才; (四)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或由其指定的本单位其他负责人。 第十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委员代表大会须有3分之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工委会3分之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委员代表大会将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工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3分之1,每届5年。其职责是: (一)选举或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决定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人选; (二)领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6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须有3分之2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3分之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变常务委员会将自动丧失常务委员资格。 第三节 负责人 第十三条 工委会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委员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70周岁; (五)维护工委会和委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 (二)常务委员会休会期间负责工委会日常工作; (三)向委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委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委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工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工委会不设立银行账户,在协会的财务账户中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对外使用协会的统一发票,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任务、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委员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协会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协会财会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工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对协会和协会法人代表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补充,需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协会核准后,由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工委会第二届第一次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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