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条例
时间:2018-08-15   作者:药促工委 【原创】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分支机构名称为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会)。英文名称: China Medicine Education  Association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Innovation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Committee英文缩写为CMPC

        第二条 工委会是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下属的二级机构,是全国性社会团体,其成员有全国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医药器械企业、咨询服务机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为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工委会的宗旨是:通过宣传、贯彻、执行党在医药行业的方针政策,不断深化改革,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努力搭建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端型技术人才、创新型技术人才、复合型技术人才,为产业创新服务;联合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创新和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吸纳国际先进技术与经验,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为建成创新型国家服务,促进医药行业均衡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工委会的上级部门是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接受其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工委会办公场所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路19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委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药技术研发现状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企业诉求和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和医药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参与制订修订医药技术标准和技术发展规划,为医药技术的研发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并引导企业技术创新。

(二)分析研究国内外医药行业研发、生产、流通领域的创新业态和发展趋势,收集、统计行业数据,定期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并及时发布,与科研院所、医药企业分享技术创新信息,掌握国内外医药技术发展动态。

(三)组织协调国内、外医药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开展多主题、多系列的技术讲座,主办或承办专业展会,传授成员单位国内、外先进的医药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组织医药企业员工操作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促进良好的医药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四)组织并保持不同创新主体(包括政府机构、科研院所、医药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会员单位参观行业翘楚,推动组织科研院所、医药企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合作,促进项目成果转化。

(五)与有关媒体和出版机构合作,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信息资料等,实现成员单位之间、我会与主管部门之间、社会知名专家之间的资讯传递,为工委会的工作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六)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扩大国际间的技术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建设开放的、国际化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七)发展工委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发展专家委员。在条件成熟的省、市、自治区建立工作机构、科研基地等,承办拓展工委会业务,做好相关工作

(八)承办政府和上级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九)承接成员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工委会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协会章程

有加工委会的意愿;

工委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医药院校、医药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医药企事业单位、从事医药行业服务机构的群众团体,可申请成为工委会团体单位会员。

(五)医药行业工作者在医药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工委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工委会常委或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工委会审核登记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工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工委会的活动;

        获得工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工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工委会的工作条例,执行工委会的决议;

维护工委会合法权益;

完成工委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工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积极参加工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工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通过药促工委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药促工委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大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药促工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并报协会批准、备案;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药促工委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工委会设立常务委员。常务委员委员选举产生,在委员大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大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工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工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工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四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工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或常委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大(或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工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大会(或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工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工委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工委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审查批准并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612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工委会委员大会。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协会审查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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