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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5 作者:药促工委 【原创】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支机构名称为: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会)。英文名称: China Medicine Education Association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Innovation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Committee. 英文缩写为CMPC。 第二条 工委会是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下属的二级机构,是全国性社会团体,其成员有全国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医药器械企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为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工委会的宗旨是:通过宣传、贯彻、执行党在医药行业的方针政策,不断深化改革,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努力搭建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端型技术人才、创新型技术人才、复合型技术人才,为产业创新服务;联合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创新和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吸纳国际先进技术与经验,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为建成创新型国家服务,促进医药行业均衡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工委会的上级部门是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接受其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工委会的办公场所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路1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委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药技术研发现状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企业诉求和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和医药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参与制订修订医药技术标准和技术发展规划,为医药技术的研发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并引导企业技术创新。 (二)分析研究国内外医药行业研发、生产、流通领域的创新业态和发展趋势,收集、统计行业数据,定期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并及时发布,与科研院所、医药企业分享技术创新信息,掌握国内外医药技术发展动态。 (三)组织协调国内、外医药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开展多主题、多系列的技术讲座,主办或承办专业展会,传授成员单位国内、外先进的医药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组织医药企业员工操作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促进良好的医药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四)组织并保持不同创新主体(包括政府机构、科研院所、医药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会员单位参观行业翘楚,推动组织科研院所、医药企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合作,促进项目成果转化。 (五)与有关媒体和出版机构合作,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信息资料等,实现成员单位之间、我会与主管部门之间、社会知名专家之间的资讯传递,为工委会的工作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六)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扩大国际间的技术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建设开放的、国际化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七)发展工委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发展专家委员。在条件成熟的省、市、自治区建立工作机构、科研基地等,承办拓展工委会业务,做好相关工作。 (八)承办政府和上级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九)承接成员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工委会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工委会的意愿; (三)在工委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医药院校、医药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医药企事业单位、从事医药行业服务机构的群众团体,可申请成为工委会团体单位会员。 (五)医药行业工作者、在医药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工委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工委会常委会或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工委会审核登记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工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工委会的活动; (三)获得工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工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委会的工作条例,执行工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工委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工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工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工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工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通过药促工委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药促工委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大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药促工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并报协会批准、备案;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药促工委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工委会设立常务委员。常务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在委员大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大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工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工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工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四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工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或常委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大会(或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工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大会(或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工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工委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工委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审查批准并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6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工委会的委员大会。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协会审查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