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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4-23     作者:药促工委【原创】   阅读

为规范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实训基地管理,充分发挥实训基地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各会员单位及行业提高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端型技术人才、创新型技术人才、复合型技术人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促工委”)授牌的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发展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

第二条  “实训基地”严格按照“药促工委”章程规定履行承担义务和责任,要坚持“学术立会、科技强会、服务兴会”的会训。

第三条  “实训基地”要把会员单位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与输送作为工作重点,并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应用和技术创新工作。

第四条  “实训基地”应根据行业及会员单位需求组织调研,制定工作计划,承担组织活动与实训教学任务及指导用书、教材等资料,合理安排场地、设施设备及人员,保证组织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章 实训基地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实训基地”由“药促工委”进行监督和指导,属“药促工委”的执行机构,根据“药促工委”长期发展目标出发,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结合基地自身优势建设规划进行,合理设置,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实训基地”应围绕会员单位创新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与输送纳入建设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有序开展活动。

第七条  “实训基地”经“药促工委”批准,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立唯一一家。

第八条  “实训基地需具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教学场地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九条  实训基地根据会员单位及行业需求制定活动方案,“药促工委”审批后由全国各“实训基地”配合组织实施,活动次数不低于3次。

第十条  申请设立“实训基地”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申请负责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挂靠单位须是医药、教育、科研等行业实体单位,并取得“药促工委”副主任委员单位资格;

2、具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

3、具有与所实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

4、具有实训项目的活动计划、管理制度、培训体系及相关合格的工作人员;

5、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一定的经费保证。

第十一条 实训基地审批程序

1、申请:填写创立《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实训基地申请书》(见附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上报“药促工委”。其内容包括:成立“实训基地”实训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方案,拟定机构、人员、设施设备介绍,以及挂靠单位意见。

2、实地考察:协会及相关人员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相关情况。

3、审议、授牌:经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通过的机构,授予《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实训基地》牌与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被授牌的机构可以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实训基地”名义开展与审批实训项目有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每年须制定实训计划并报“药促工委”备案。

第十四条  “实训基地要按照实训计划组织活动,保证活动质量。

第十五条  “实训基地负责人对实训计划的落实与日常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应建立档案制度,包括:活动计划、通知、课程、师资、学员登记表、通讯录、学员反馈表、考核成绩表、结业证书编号,活动总结等。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上报“药促工委”。

第十八条  “药促工委”对设立的“实训基地”每三年统一组织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活动项目、日常管理、实训成果等,对评估不合格的“实训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被取消“实训基地”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2、活动内容存在虚假行为;

3、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实训基地有效期为3年,自授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3月可根据自愿原则向“药促工委”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将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实训基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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